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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管单位:天津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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编辑出版:《艺术家》杂志社
国际刊号:ISSN1004-1206
国内刊号:CN12-1035/J
创刊时间:1988年
开本尺寸:大16开
语言种类:中 文
出版周期:月 刊
每册定价:30.00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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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全面启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机制 消除信息不对称

来源:本刊杂志社        点击:        发布时间:2023年12月19日

我国全面启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机制 消除信息不对称让消费变得明明白白

  □ 本报记者 万静

  信息不对称一直是消费者维权难的重要原因,也是制约居民扩大消费的痛点之一。消费者购物前都希望查一查商家以往被投诉的信息,了解一下商家解决消费纠纷的情况,从而为自己作出正确选择掌握更多主动权。

  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、优化消费环境,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对外公布了《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信息公示暂行规则》(以下简称《暂行规则》),同时上线全国12315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平台,从而在全国正式启动消费投诉信息公示机制。通过在平台晒出消费者评价、汇聚商家诚信度、投诉纠纷解决情况等实时大数据,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,让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。



  坚持全量公示原则

  “当前消费者仍然面临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,消费领域信用体系和社会监督机制有待健全,一定程度制约了市场配置资源效率;一些经营者投诉居高不下,一些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、制约消费扩大的堵点亟待破解。而传统的政府监管模式面临人少事多的瓶颈,需要推进制度创新、提升监管效能。在全国统一开展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工作,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,目的就是让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,让各类经营者公平竞争、诚信经营。”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相关负责人介绍《暂行规则》背景时说道。

  根据《暂行规则》规定,需要公示的消费投诉信息包括:投诉人姓氏、全国12315平台ID、电话号码后四位;被投诉人名称、地址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;投诉的商品服务、销售方式;投诉时间、争议发生时间、投诉问题、投诉请求;办结时间、处理结果、处理投诉的市场监管部门。处理结果包括达成调解协议、未达成调解协议、投诉人撤回或者双方自行和解三种。被投诉人依法免于或者尚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,公示店铺(网店、直播间等)名称及地址。被投诉人实际经营地址和登记地址不一致的,可以一并公示实际经营地址。

  “上述信息大多是类型化信息,不会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。需要说明的是,公示内容中的‘投诉问题’系消费者投诉时自行选择的类别,主要反映消费纠纷的缘由,并不等同于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认定的违法行为或者侵权事实。投诉不是举报,消费纠纷和违法侵权也不能简单画上等号。”上述负责人说。

  据悉,市场监管总局此次制定《暂行规则》非常注重政府信息公开的中立属性,为客观全面披露消费环境,确保全国一把尺,坚持“全量公示”原则,以公示为常态、不公示为例外。无论经营者是否违法、投诉是否和解,都会公示,避免任何差别待遇和人工干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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